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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诈骗)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2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98********,汉族,案发前系井冈山大学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柯某某想通过转卖口罩赚钱,于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与柯某某联系,谈好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其购买39500个口罩以及另外支付500元运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随后被害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次转账给柯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柯某某收到钱后向网络上的一名男子购买口罩,但该男子称没有口罩。柯某某无法找到货源,但不想将钱退还给吴某某,产生将上述欠款占为己有的想法。于是柯某某将矿泉水寄给被害人,谎称自己已将口罩寄出,之后将被害人拉黑,断绝联系。2020年5月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吉安市**区**城**栋**房抓获柯某某,并扣押其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三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燕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已退赔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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