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街**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被告人柯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东塱公交车站附近先后以人民币200元、200元、400元的价格3次贩卖海洛因给卢某。
二、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柯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东塱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给程某雄。
2020年4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在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村**村**号**房房**(经鉴定,共净重5.0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电子秤1个、用来分装海洛因的透明塑料袋170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卢某、程某雄、罗某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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