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霞山分局逮捕。柯某某于2018年6月份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17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被告人柯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并商量好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东山花园门口非机动车道处进行交易,两人正准备交易时,被现场的民警查获,民警在被告人柯某某查获的4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0.388克。
另查明,吸毒人员黄某某还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11日、12日向被告人柯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柯某某被扣押的4小包毒品海洛因;
2.书证:电子天平校准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缉毒说明;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粤湛公(司)鉴(化)字(2020)556号《检验报告》;
6.检查、搜查、辨认、扣押、称量、勘验等笔录;
7.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柯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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