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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8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村乡**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群众刘某某(微信名 St****,微信号:L630******)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村上网时,在微信群“*总俱乐部***龙岗”内询问谁有“黄片”(即淫秽视频),被告人柯某某 (微信名:后****,微信号:KIh******)看到后立即加了刘某某微信,称自己手上有“黄片”出售,每部五元,量多可打折扣。刘某某便向被告人柯某某发了 5元微信红包,柯某某即通过微信向其传输了2部“黄片” (其中一部为附送)。2020年5月12日,两人又以120元的价格交易了33部“黄片”;2020年5月18日,两人再次以100元的价格交易了22部“黄片”。刘某某随后向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举报,并提交了所购买的57部视频(其中27部无法打开),经鉴定,涉案30部视频均为淫秽片。

2020年5月2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路*号**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信息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二册,涉案移动电话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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