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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0********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2日,被告人柯某某在其位于缙云县**街道**村**号家中一楼摆设赌场,供丁某甲、徐某某、杨某某、陶某某、麻某某、金某某、陈某甲等二十人以“二八筒”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柯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接到缙云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在侦查阶段退出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杨某某、陶某某、麻某某、陈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郑某甲、张某某、李某甲、应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陈某乙、李某乙、丁某乙、应某乙、李某丙、章某某、宋某某、金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 移送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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