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明知在作业过程中有危险存在,在操作挖掘机时没有认真检查,在拉上安全锁时碰到操作杆,致使挖掘机的二臂弹出,将正在给挖掘机安装销子的谢某某碰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病历、协议书等;
2. 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高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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