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晋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柯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的两种不同包装的张裕解百纳葡萄酒共计606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128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从杨某某(已判决)处陆续购进490箱假冒的张裕解百纳葡萄酒(特选级),后在其经营的**商行以每箱44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5600元。
2、被告人柯某某从他人处购进116箱假冒的张裕解百纳葡萄酒(特选级),后以每箱48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许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680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侦查员指定的地点晋江市**镇**村**号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假冒葡萄酒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甲、许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柯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九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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