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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1组。2019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释放。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柯某某在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套筒、枪托、射钉器、射钉弹等枪支配件,在其家里用无缝钢管、射钉器等配件改装成枪支。2019年8月14日,该枪支被平利县公安局依法查获。2019年8月21日,经陕西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

另查明,柯某某本次犯罪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枪支检验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柯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非法改装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柯某某本次犯罪属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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