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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柯某某在肥东县**镇**村**组西侧水塘中,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捕捉水鸟9只。2019年9月23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动物进行鉴定,确定被猎捕的动物中8只为“黑水鸡”、1只为“斑嘴鸭”,黑水鸡和斑嘴鸭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柯某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分别在肥东县**镇**村**组**村**组东侧水塘中共猎捕水鸟十余只;被猎捕的水鸟出售后共获利一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

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4.黑水鸡、斑嘴鸭、头灯、网罩、音箱照片等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明知未办理《狩猎证》,于2019年9月份多次采取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捕捉国家保护的黑水鸡、斑嘴鸭予以出售营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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