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2人抢劫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334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2013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乙,男,1998年6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2019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0日、9月3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9日、9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0日、8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经密谋后,窜至中山市东凤镇**对开路段,见被害人吴某杰经过,便以其朋友被打伤为由拦截并语言恐吓被害人吴某杰,胁迫其坐上被告人柯某甲驾驶桂R**的摩托车,至中山市南头镇**门口。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语言胁迫被害人吴某杰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000元充值至微信钱包内并说出手机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抢走被害人吴某杰华为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及微信钱包内人民币4644元。

2019年1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内抓获被告人柯某甲,在中山市小榄镇**内抓获被告人柯某乙。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柯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