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柯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柯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三人在吴川市**镇**村柯某丁的小卖部商量如何租用柯某丁的厨房做“翻摊”赌场,每人每天出资2000元做庄,输赢三人平均分,如果当天输光6000元就结束。商议好之后,由柯某甲租用柯某丁的厨房并和柯某丁约定每天赌博完后给他100元租金。2020年1月3日,柯某甲提前带赌具摊子等到柯某丁小卖部处放好。于2020年1月4日开始,每天中午12时许至当天下午,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三人在柯某丁的厨房做庄开设“翻摊”赌场供不特定的群众参与赌博,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三人轮流盖摊子、赔杀注等,每把下注几十元至二千元不等,庄家抽水百分之十。至2020年1月7日中午,正在柯某丁的厨房参与赌博的柯某乙、柯某丙、柯某戊、王某某、郑某某、柯某己、柯某庚、柯某辛、柯某壬、柯某癸、李某某等12人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上述参赌人员个人赌资2元至6820元不等,扣押赌具摊子551颗、摊棍1根、杯子1个、麻将桌1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结伙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给不特定人赌博并抽水获利,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碟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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