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大冶市,现住地:大冶市**村**号,打工。因盗窃,2006年12月22 日年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强迫交易,于2015年9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7 月17日经我院审查批准执行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柯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 ,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村**小区**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因犯妨害公务罪 ,于2018 年11 月15 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 年7 月16 日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 年9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我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柯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等人取得在大冶**矿露采车间拖运废石的权利,并开始在露采车间拖运废石销售至外。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柯某乙伙同柯某丙、柯某丁、胡某某在柯某戊的组织下,在露采车间对熊某甲、熊某乙等人请来拖运废石的车辆多次进行阻拦,并言语威胁,向熊某甲索要“提成费”,熊某甲等人为能顺利销售废石被迫答应,交给柯某戊、柯某丙、柯某丁、柯某乙现金3000元,后柯某乙、柯某戊、柯某丙、柯某丁将3000进行瓜分。事后,柯某乙、柯某戊等人发现熊某甲、熊某乙有废石销路,不满足已索取的利益,与柯某丙、柯某丁进行商量后,以拦停熊某甲、熊某乙等人请来拖运废石的车辆为要挟,逼迫熊某甲帮忙销售己方的废石,熊某甲被迫答应后帮柯某戊、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销售一定量的废石给彭某某。柯某戊、柯某丙、柯某丁、柯某乙在熊某甲一方扣除之前被敲诈勒索的3000 元后,仍从中非法获利10000 余元并进行瓜分。
2、2015年9月,柯某乙、柯某甲、柯某丙、柯某丁发现大冶**工贸有限公司在大冶**矿做工程后共同商量一起去索要工程做企图从中获利。随后,柯某乙、柯某丙、柯某甲、柯某丁来到大冶**矿,由柯某丙和柯某甲到露采车间去阻拦大冶**工贸有限公司请来拖运废石的车辆,并索要工程做,后柯某丙和柯某甲被金湖派出所抓获并行政拘留。2015 年10月,柯某丙、柯某甲拘留释放后,同柯某乙、柯某丁共同商量好以对方报警导致柯某丙、柯某甲被拘留和自身困难且无业为由,向大冶**工贸有限公司索要钱财,于是柯某丙打电话给大冶**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柯某己质问被拘留一事如何解决并索要赔偿,柯某己让其找村委会解决。后柯某丙、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丁四人又来到大冶市**村委会找时任书记柯某庚讨要说法,提出由大冶**工贸有限公司赔偿4 万元的要求,后降至2 万元,并威胁若不同意会继续去大冶**工贸有限公司工地阻拦施工,后柯某庚将其四人的要求告知柯某己,柯某己担心其四人会继续去阻止施工,被迫答应后给了其四人2万元现金。事后,柯某丙、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丁将2万元进行瓜分,其中柯某甲、柯某乙各分得2000元。
另查明:柯某乙在缓刑考验期期限内作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出具归案说明、建筑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丙、柯某丁、柯某戊、胡某某、柯某庚、柯某辛、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己、柯某壬、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乙、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