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甲、柯某乙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柯某甲在奉节县朱衣镇五湘社区以人民币18万元价格从李某甲处购买得房屋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柯某甲得知其购买的该套房屋被纳入国家棚改征迁补偿范围,为获得更多补偿款,便与其弟被告人柯某乙商量后,以被告人柯某乙的名义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人民币43.777824万元,经奉节县土地征收中心认定,实际金额为22.362150万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柯某乙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同日,被告人柯某甲经柯某乙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棚改补偿资金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拆迁货币补偿明白卡(柯某甲)抓获经过、社区证明、土地征收批复、结算票据、征收集体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拆迁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柯某甲)、拆迁补偿协议(柯某乙)、住房安置拆迁补偿协议(陈贵珍)、房屋转让协议、情况说明、银行收支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人民币22.362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二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柯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查证属实,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331

附:

1.​ 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柯某甲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院**栋**-**,联系电话:1362822****

2.​ 被告人柯某乙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院**号, 联系电话:1573642****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