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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时20时许,被告人柯某甲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柯某丙)沿2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璧县**镇**街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甲与柯某丙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柯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7月14日,被告人柯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组。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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