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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传播性病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村**号,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幢**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卖淫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9 年10月3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柯某甲在江西省湖口县人民医院通过检查得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并且没有通过正规治疗将梅毒治愈。被告人柯某甲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且明知梅毒能够通过性行为传播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患有梅毒的事实,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柯某甲在青田县温溪镇**号出租房内以一百元1次与李某某高发生有偿性交易;同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甲在青田县温溪镇**号出租房内与陈某某发生有偿性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柯某甲梅毒特异性抗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支付宝二维码一张和手机二部 ;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情况、归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高、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 ;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伟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被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若干、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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