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6〕322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4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8日15时50分,被告人柯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05-61198的手扶拖拉机途经广汕公路潮南区峡山街道洋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材料等;
2.被告人柯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汕公(司)鉴(化)字【2016】04067号理化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6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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