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巷**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5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柯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3号白色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祥凯悦酒店门前时,其驾驶的车前部撞交通隔离设施及绿化设施后该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柯某甲受伤,车辆损坏,交通隔离设施及绿化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民警接他人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柯某甲已自行去医院救治,遂前往医院将其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柯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柯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已赔偿天津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设施损失费、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隔离设施损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车辆照片、抽血照片及勘验照片、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发还涉案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图、血样采集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说明材料、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接警单、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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