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现住址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3日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柯某甲与其二叔柯某乙等5人在位于美兰区文明东路武警医院对面的**出租屋内喝酒吃饭,吃饭期间柯某甲喝了约2两米酒。当天21时50分许,柯某甲从海口市美兰区板桥路岭下村廉租房小区停车场取车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1****棕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回美兰区下**村的家中,途径文明东路、朝霞路左拐进入青年路,沿着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22时17分许,柯某甲开车行驶到青年路**家具店路段时撞上骑电动车由东向西驶来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事故后,柯某甲下车查看被害人伤势,并想要打电话报警,但误以为手机落在柯某乙家中,遂步行前往。22时30分许,当柯某甲步行到文明东路与朝霞路交叉口武警加油站附近时被交警拦下,随后交警将其带到事故现场。因柯某甲酒后意识不清,交警无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遂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柯某甲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柯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柯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7.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柯某甲从轻处罚。建议对柯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其居所同住址,联系电话 1520364****。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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