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村**组**号。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因吸毒、殴打他人于2015年9月1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同年10月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3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同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柯某甲在其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村**组**号家中,容留许某某、宋某某、倪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2016年年初一天,被告人柯某甲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许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许某某、宋某某、柯某丙、江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昉临
检察员:阮 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