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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寻衅滋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8月4日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凌晨0时许,向某某与妻子柯某乙因为家庭琐事在贵州省盘州市**镇**超市内发生争吵,李某某与宋某某正好到该超市买东西,被告人柯某甲在超市门口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柯某甲与向某某、柯某乙、何某某将李某某、宋某某打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刘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柯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柯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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