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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水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建水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吴成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家住建水县**镇**村**号被告人柯某甲之子柯某乙,要将办酒席后未领证便同居的周某乙赶走,周某乙的哥哥周某甲、大嫂王某某来商量解决。5月22日凌晨,在商量过程中,王某某与柯某乙女友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将周某乙衣物从家中抱出房屋外烧毁,随后王某某与杨某某在客厅门口打架,柯某乙、周某甲、被告人柯某甲先后从客厅出来参与。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柯某甲致周某乙右手及颈部皮肤裂伤,右手神经损伤(食指指神经断裂),右手血管损伤,右手肌腱损伤。经伤情鉴定伟轻伤(贰)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柯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伤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灿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水县**镇**村委**村**号,联系方式:1332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周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三份。

5.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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