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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2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黟县**镇**村**组。被告人柯某甲曾因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柯某甲到黟县**镇**村**组“**线”村道施工工地,向被害人刘某某讨要工钱并将自己的二轮电瓶车停放在挖掘机前方阻止施工,被害人刘某某见状去将电瓶车推开,双方发生推搡,继而互相扭打。被告人柯某甲用拳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安徽省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余某某、柯某乙、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黟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华

检察官助理:王廉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97****;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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