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路**村,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路**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柯某甲溜进被害人刘某甲位于本市东城区**巷**号的家中,窃得棕色挎包一个(内有蓝色钱包一个,银行卡七张及身份证一张),并于当日17时许,在北京市安定门内大街**店内盗刷被害人刘某甲银行卡3000元,用于购买OPPO R17手机一部及话费充值。后被告人柯某甲于2018年12月24日16时许,盗刷被害人刘某甲银行卡2000元,用于在**养生会所(奥体店)消费。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柯某甲在本市王府井百货大楼一层购买黄金手镯一个,在被害人范某甲帮助其付款人民币25780元后通过微信归还被害人人民币2650元,后因剩余23130元无钱归还,找借口离开。
被告人柯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阳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涉案黄金手镯、OPPO R17手机已被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手镯、手机;2.书证: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刷卡购物小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乙、朱某某、范某乙、王某某、柯某乙、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范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询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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