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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柯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公司保洁员,家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组**号,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柯某甲作为**公司的保洁员,受该公司指派到被害人郭某某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的住处从事保洁工作。其间,被告人柯某甲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郭某某放置于家中组合柜台面上一个沙漏顶部的一枚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翡翠戒指。此后,因被害人及时报警,被告人柯某甲从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审查,后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一塑料袋中被缴获其盗窃所得的翡翠戒指。

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在案的翡翠戒指等物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柯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翡翠戒面”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高仰虹

                                                                 检察官:王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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