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任莆田市**镇**村**,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时任莆田市**镇**村**的被告人柯某甲以**村**组铺设道路需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为由,让柯某丁等人向该组村民筹集资金计15万元(人民币,下同)。之后,被告人柯某甲分三次从柯某丁处取用了上述款项,扣除实际施工花费后,将剩余的9362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及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向柯某丁退还人民币15万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柯某甲被莆田市涵江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个人简历、收条、收款收据、工程量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柯某戊证言;
3.被告人柯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在担任莆田市**镇**村**期间,利用负责村道路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将村民筹集的建设资金人民币9362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小玲
吴春沂
检察官助理:陈 桓
陈 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51****。
2.移送卷宗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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