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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街道**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柯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结识,随后柯某甲在自己有男朋友的情况下假装与周某某交男女朋友并以此骗取周某某的钱财。2019年4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柯某甲以爷爷去世要用钱做法事、母亲生病住院要钱动手术等虚构事实在微信上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钱财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共计77880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柯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的家人退还了77880元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对被告人柯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装与他人交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丽

                                检察官助理 颜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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