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柯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柯某2019年07月份,在广东省东莞市****号,开设广东********有限公司,以刷单的名义诈骗受害人何某某23900元钱。被告人柯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诈骗他人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柯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刘艳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现羁押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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