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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洁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柯洁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洁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3日间,被告人柯洁源未经批准在仙游县枫亭镇**村**村**厂附近开设油库,非法经营柴油,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下同)2988886元。2019年4月3日,仙游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被告人柯洁源正欲销售的一油罐车柴油,扣押柴油25.15吨,货值123235元。经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被查获柴油硫含量为256.3mg/kg,闪点(闭口)为73.5 ,均不符国家GB19147-2016、 GB252-2015规定标准。

被告人柯洁源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

2.证人证言: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柯洁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测试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洁源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经营数额311212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19年10月24日

附:(一)被告人柯洁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卷宗及证据材料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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