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柯海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无业。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海阳,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海峰、王海阳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柯海峰受上线“涛某某”(具体情况不详)指使,从成都来至西安为其接收毒品并运输给下家,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1日,柯海峰多次受“涛某某”指使,从陌生人处接收毒品并运输给下家。
1.2019年1月11日,柯海峰受“涛某某”指使在西安市莲湖区**酒店对面内衣店门前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取得一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后柯海峰在家中将毒品全部加工成圆柱状固体并分别于同月12日、13日和17日将其中的部分毒品送至西安市未央区**北门、咸阳市秦都区**医院和西安市**医院,该部分毒品均被退回。
2.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海阳通过QQ聊天软件受一陌生网友(具体信息不详)招募于2019年1月6日从山东省青岛市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后偷渡至缅甸,在缅甸境内结识上线“老某某”和“助某某”(二人具体情况不详),后王海阳从二人手中接过一双藏有毒品的黑色运动鞋穿上并偷渡进境,在境内王海阳受“老某某”指使从其乘坐的车辆上取得一藏匿有毒品的深色双肩包,王海阳携带上述毒品于1月14日来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的内衣店并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柯海峰。
3.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柯海峰在接完被告人王海阳所送的毒品后,再次受“涛某某”指使前往**酒店门口从一陌生男子处接收藏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和一双鞋子并带回租住处,柯海峰与王海阳共同将该毒品加工成圆柱状固体,后柯海峰于同月17日将其中的部分毒品送至西安市未央区**纯K。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柯海峰在返回其租住的**小区家中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将前来该处寻找柯海峰的被告人王海阳抓获。经现场搜查,民警在被告人柯海峰家中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乳白色粉末和固体混合状毒品疑似物14包(总净重4511.51克,成分为海洛因,含量46.0%-50.2%),褐色粉状毒品共计2包(总净重285.36克,成分为吗啡,含量分别为68.7%和6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清单;3.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海峰、王海阳明知是毒品而加以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海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阳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玲
2019年11月25日
注:被告人柯海峰、王海阳均被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附:1.卷七册
2.《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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