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柯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8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川贵,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街**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0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章山,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涛、田川贵、向章山、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田川贵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柯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柯涛指使被告人柯某某将一坨卫生纸包好的装有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又称“麻黄素”、“籽籽”)和7、8分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冰)从泸县玉蟾街道田川贵租住的**小区**栋**单元**室送到泸县**街道**小区罗某某家门口交给罗某某,柯某某收取罗某某购买毒品的现金3O0元后返回出租屋将现金交由柯涛。
2019年3月20日12时许,柯涛收到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毒品的350元毒资后,指使被告人向章山将3颗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运送交给蓝某某,向章山在送毒品途中被抓获。
2.田川贵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初,田川贵将两颗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送到泸县**街道**小区蓝某某楼下交给蓝某某,并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田川贵接到陈某某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田川贵将2颗麻黄素和1小包冰毒运送到陈某某租住的泸县**街道商业**街房屋,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陈某某2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9日,田川贵容留柯涛、柯某某、向章山、代某某等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次日中午,田川贵容留上述四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3.向章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8日晚,向章山贩卖200元毒品给范某某,范某某在向章山房间内吸食该毒品后,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给向章山。
2019年3月20日中午,向章山贩卖300元毒品给经柯涛介绍的黄某甲和陈某某,向章山在泸县玉蟾街道一街路口将300元毒品交给黄某甲,后收取黄某甲微信转账200元毒资。
2019年3月19日下午,向章山收取黄某乙用作购买毒品抵账的一部手机,当晚以300元变卖。次日中午,向章山将五颗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送到黄某乙家中被民警抓获。
4.柯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9日晚,柯某某受柯涛指使,帮柯涛将10颗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送到泸县**街道**小区交给罗某某,并收取罗某某现金300元,后柯某某如数交给柯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涛、田川贵、向章山、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涛、田川贵、向章山、柯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川贵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川贵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柯涛、田川贵、向章山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在柯涛的指使下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柯涛、田川贵、向章山、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涛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六千元;田川贵贩卖毒品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八千元,容留他人吸毒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一万元;向章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一万二千元;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会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柯涛、田川贵、向章山、柯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六册、光盘十二袋(十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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