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柯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巷**号,现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柯某以养猪场经营、房地产投资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以月息1.8分至月息3分不等利息,先后向麻某某、柯某某、黄某某六十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79.210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三次向熊某甲借款共计20万元,年息2分和月息2分不等。现已归还9.6万元。
2、2009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多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5.6万元。
3、2009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罗某甲借款5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4万元。
4、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柯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月息3分和月息2分不等。现已归还10.9万元。
5、2011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雷某甲借款5.5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2.64万元。
6、2011年期间、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翁某某借款共计12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2万元。
7、2012年1月,被告人柯某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均为2分。现已归还7.2万元。
8、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卢某甲借款共计4.5万元,月息2分。
9、2012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雷某乙借款1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4.8万元。
10、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先后多次向王某甲借款共计10.5万元,月息2分。现柯某已归还4.8万元。
1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多次向罗某乙借款共计18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1.24万元。
12、2012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柯某多次向熊某乙借款共计28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5.6万元。
13、2012年至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柯某向刘某甲借款共计22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3.4万元。
14、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朱某某借款3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0.2万元。
15、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柯某乙借款共计14万元,月息2分。
16、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邹某某借款共计10万元,月息2分。
17、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郭某某借款共计8.8万元,月息2分。
18、2013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柯某多次向刘某乙借款共计27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9万元。
19、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柯某丙借款共计25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8.6万元。
20、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先后五次向黎某某借款共计29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1.94万元。
21、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刘某丙借款1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3.6万元。
22、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吴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2.4万元。
23、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4.8万元。
24、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段某某借款共计15万元,月息2分。
25、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雷某丙借款1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2.4万元。
26、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柯某丁借款共计16.5万元,月息2分。
27、2013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刘某丙借款9.9万元,月息均为2分
28、2013年2月,被告人柯某向柯某戊借款共计4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78万元。
29、2013年4月3日,被告人柯某向朱某乙借款1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4.8万元。
30、2013年6月7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三次向陈某某借款共计3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0.3万元。
31、2013年8月,被告人柯某向夏某某借款5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2万元。
32、2013年7月29日、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柯某先后四次向刘某丁借款共计6.08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0.45万元。
33、2013年10月份、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麻某某借款共计11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6.4万元。
34、2013年10月,被告人柯某向邓某某借款3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09万元。
35、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柯某向柯某己借款6万元,月息2分。
36、2013年10月23日、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刘某戊借款共计1.76万元,月息2分。
37、2013年11月,被告人柯某向陈某某借款4.7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8万元。
38、2013年12月、2014年6月,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方某某借款共计8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5.9万元。
39、2014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刘某己借款4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0.5万元。
40、2014年年初,被告人柯某向范某某借款5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2.4万元。
41、2014年2月27日、2015年4月29日、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三次向张某某借款共计21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46万元。
42、2014年2月、2015年5月,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熊某丙借款共计7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2万元。
43、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柯某向汤某某借款8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05万元。
44、2014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向陈某丙借款5万元,月息2分。
45、2014年5月13日、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0日、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柯某先后五次向华某某借款共计34.8903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9.647万元。
46、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柯某向夏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均为2分。现已归还1万元。
47、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柯某向张某乙借款5万元,月息2分。
48、2014年6月、2015年4月,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邱某乙借款共计16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3.6万元。
49、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柯某向龚某某借款6万元,月息2分。
50、2014年8月,被告人柯某向叶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3.42万元。
51、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柯某向聂某某借款22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5.28万元。
52、2014年11月,被告人柯某向江某某借款3万元,月息均为2分。
53、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柯某向戴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2分。
54、2014年12月、2015年4月,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夏某乙借款共计25万元,月息2分。
55、2014年年底,被告人柯某向杨某某借款15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0.2万元。
56、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25日的时候,被告人柯某先后两次向罗某丙借款共计18.24万元,月息2分。
57、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柯某向金某某借款5万元,月息2分。
58、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柯某向余某某借款20万元,月息2分。现已归还1.35万元。
59、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柯某向黄某某借款4.7万元,月息2分。
60、2015年6月,被告人柯某向王某丙借款10万元,月息1.8分。现已归还0.18万元。
61、2015年6月,被告人柯某向邹某乙借款23万元,年息2分
62、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柯某向邱某乙借款共计10万元,月息2分。
被告人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叶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麻某某、柯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秩序,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资金,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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