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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甫锁、王余增等8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1005号

被告人柯甫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三门县****村**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余增,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虞琴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房**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必金,男, 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房**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学灶,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余林,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回亚,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系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八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告知了被告人方学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方学灶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方学灶自愿认罪认罚。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东泰美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华腾盛世服装有限公司、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京曼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曲周县骏生纺织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5张,金额共计14962703.03元,税额共计2543659.3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542045.79元。

2.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共计2905042.85元,税额共计493857.1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493857.15元。

3.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绅利制衣有限公司、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共计3716999.97元,税额共计631890.03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631890.03元。

4.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邱县福海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9张,金额共计11450226.58元,税额共计1946538.4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946538.42元。

5.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9张,金额共计12705682.96元,税额共计2159966.04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59966.04元。

6.2016年6月至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赖回亚、方学灶、林余林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1张,金额共计7846889.25元,税额共计1333971.1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333971.15元。其中柯甫锁通过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给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张,金额共计433682.9元,税额共计73726.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3726.1元;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通过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给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张,金额共计2030681.03元,税额共计345215.7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45215.77元。

7.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了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4张,金额共计12599535.69元,税额共计2141921.1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41921.11元。

8.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自己实际控制的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2张,金额共计12010674.91元,税额共计2041814.6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041814.69元。

9.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通过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金额共计5104247.91元,税额共计867722.0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28881.48元。

10.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开设了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张,金额共计17874902.51元,税额共计3038733.4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038733.49元。

11.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通过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金旺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张,金额共计4262008.58元,税额共计724541.4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24541.42元。

12.2017年1月至6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联系被告人廖某某,用廖某某的名义开设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后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余增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金旺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3张,金额共计12897247.82元,税额共计2192532.18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92532.18元。其中,柯甫锁通过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及介绍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给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张,金额共计682051.28元,税额共计115948.7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15948.72元。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王余增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听从王余增指令帮助从事公司走账、领取票据、制作合同等公司事务,总计获利2万元左右。

13.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4张,金额共计17178902.5元,税额共计2920413.6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77743.01元。

14.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5张,金额共计13199534.48元,税额共计2243920.7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035741.98元。

15.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被告人柯甫锁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亚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张,金额共计4786058.15元,税额共计813629.8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813629.85元。

被告人柯甫锁于2019年1月7日至宁波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余增于2018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毛必金、虞琴仙于2018年11月28日在云南省元谋县新华乡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赖回亚于2018年12月1日在浙江省桐乡市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方学灶于2018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三门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林余林于2018年11月28日在浙江省三门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在浙江省永嘉县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林余林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收用发票明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国际道路货运运单、装箱单、出口商品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张某某、虞某某、路某某、何某某、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学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某某合伙或单独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柯甫锁、毛必金、虞琴仙、王余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甫锁、赖回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甫锁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学灶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学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虞琴仙、赖回亚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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