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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红磊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柯红磊,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3********,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居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解回蒙自市看守所羁押,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红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柯红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柯红磊伙同张某甲(已判刑)、杨某甲(已判刑)在蒙自市朝阳路**茶楼三楼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了1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数十人,赌资累计数十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数万元。2018年1月2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博人员9人、赌资1.82万元、赌具扑克牌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苏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张某丙、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红磊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红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红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红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红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红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柯红磊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因被告人科红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旭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红磊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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