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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能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梧田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柯能(曾用名柯慧敏),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柯能伙同吴某某(已被判刑)、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山上坟地边、南白象街道山上坟地及**二中菜场**路**号附近的出租房等地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渔利。胡某甲、马某某(均已被判刑)在赌场内负责抽取头薪,充当“理手”,且胡某甲参与发放望风人员工资等。李某某、倪某某、付某某、叶某甲、方某某、叶某乙、程某甲(均已被判刑)及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为赌场望风等。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话单分析、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程某乙、查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范某某、高某某、胡某乙、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能及同案犯吴某某、邓某某、胡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倪某某、付某某、程某甲、叶某乙、方某某、叶某甲、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能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柯能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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