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柯茂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顺宝,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2月2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3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旺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茂雄、柯顺宝、陈旺吉、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28日间,被告人柯茂雄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本区向他人以每吨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无合法手续的柴油,后再加价以每吨人民币5030元的价格销售到厦门、晋江等地,从中牟利。其间,被告人柯茂雄以每趟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陈旺吉、张某某等人驾驶改装的厢式货车运输非法销售的柴油,并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柯顺宝现场帮忙望风、拉油管。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旺吉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7日,驾驶被告人柯茂雄改装的闽C73DV5号厢式货车,运输被告人柯茂雄非法购买的柴油到厦门、晋江等地进行销售。其间,被告人陈旺吉共运输柴油13趟,数量计119.898吨。
2.被告人张某某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7日,驾驶其个人改装的闽CZ193L号厢式货车,运输被告人柯茂雄非法购买的柴油到厦门、晋江等地销售。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共运输柴油8趟,数量计83.65吨。
3.被告人柯茂雄还雇佣他人驾驶闽C17JV7号改装厢式货车,运输其非法购买的柴油销售,现有证据证实该车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运输柴油计27.73吨。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旺吉、张某某、柯顺宝在本区前黄镇驿峰西路捏普敦公司厂区空地接装柴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被告人陈旺吉驾驶的闽C73DV5号厢式货车扣押柴油4.06吨。经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检验,上述被扣押的柴油闪点(闭口)数据为78.0,除密度及硫含量外,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VI》中0号柴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
另查明,被告人柯茂雄于2019年4月19日17时许在本区驿峰路工业区名仕养生所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柴油、改装油罐车、对讲机、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卡口过车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柯茂雄、陈旺吉、张某某、柯顺宝的供述和辩解。
4.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茂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182816.3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柯顺宝、陈旺吉、张某某明知被告人柯茂雄非法经营成品油,仍受雇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柯顺宝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182816.34元,被告人陈旺吉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622574.94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420759.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柯茂雄、柯顺宝、陈旺吉、张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茂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柯顺宝、陈旺吉、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旺吉、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金飞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柯茂雄、柯顺宝、陈旺吉、张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