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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衍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柯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30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五千元,后暂予监外执行;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七千元,因疾病未被收监执行;因吸毒,于2016年3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九千元,因疾病未被收监执行;因吸毒,于2016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5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因疾病未被收监执行;因吸毒,于2018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8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因疾病未被收监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晚,周某某、宋某某为购买毒品,邀请被告人柯衍到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泰禾广场海底捞火锅店吃饭。当晚23时许,双方准备离开时,周某某向被告人柯衍提出购买1克冰毒。双方当场商定周某某以59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柯衍购买1克冰毒。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98元毒资给被告人柯衍后,柯衍将重约1克的透明自封袋装冰毒给付周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将毒品全部吸食,毒资被被告人柯衍挥霍一空。  2019年5月12日,周某某、宋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茶园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尿检,周某某、宋某某尿样均呈毒品冰毒阳性。2019年8月14日,周某某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向茶园派出所民警举报被告人柯衍贩卖毒品。民警在周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转账记录。2019年8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山头角巷路口处抓获被告人柯衍,柯衍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尿检,被告人柯衍的尿样呈毒品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以及提取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福州市公安局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员信息查询件、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检验报告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疾病证明书;

2.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柯衍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衍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衍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柯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柯衍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宏

检察官:肖  瑶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柯衍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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