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西伟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同年10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我市坦洲镇申某某牌坊往前进四路方向行驶,途经申堂一路018号灯柱对开路段,与潘某洲停放在路边的红色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柯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9月27日,被告人柯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柯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审(电话:153*******;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0*******);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

7、涉案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