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柯诗侠,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诗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月4日间,被告人柯诗侠在石狮市多次采取以需要刷支付宝流水的虚假事由,向被害人借用支付宝、微信、借款平台资金并承诺短时间内归还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1127.46元用于赌博等花销。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间,被告人柯诗侠在石狮市**社区**服务中心等地,采取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05490元。
2.2020年1月29日至2月2日间,被告人柯诗侠在石狮市**路**面包店等地,采取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邱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55637.46元。
3.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柯诗侠在石狮市**街道**路**号**酒店,采取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洪某某的人民币共计51000元。
4.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柯诗侠在石狮市**街道**社区**巷**号,采取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蒋某某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柯诗侠在石狮市**巷**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诗侠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诗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1127.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诗侠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樟
检察官助理 许毓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柯诗侠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