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柯遵发,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遵发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柯遵发经预谋,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带,戴着一顶运动帽并佩戴口罩,尾随被害人周某某到晋江市**街道阳光社区“花界爱情”酒店门口,后持水果刀抢走被害人周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967元的“华为”牌NOVA3型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柯遵发在晋江市西滨镇桂林村路边被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用于作案的口罩一副、运动帽一顶及华为NOVA3手机一部、在“花界爱情”酒店后门巷子内的垃圾桶内查扣水果刀一把。
被告人柯遵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华为手机、水果刀、口罩、运动帽的照片等;
2.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遵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手机认定结论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及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遵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遵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遵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柯遵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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