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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金常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77号

被告人柯金常,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号。曾于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3日再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金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柯金常在本市**镇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门前路段,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约1962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2.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医院对面路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07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3.2019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大厦停放单车处,盗走被害人毕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2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4.2019年12月3日22时许, 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网吧停放单车处,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 ,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5.2019年12月5日12时许, 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门前路段,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474元) ,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6.2019年12月6日11时许, 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厂门前路段,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340元) ,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7.2019年12月7日13时许, 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门前路段,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000元) ,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8.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 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赤岗路61号门前路段,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300元) ,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9.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 被告人柯金常窜至本市**镇**社区**楼**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249.1元) ,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车辆。

2019年12月11日17时,民警在本市**镇**社区**路**农庄门口抓获柯金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柯金常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金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金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金常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柯金常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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