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柯长新,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60********,汉族,初中肄业,系丹江口市**责任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单元**室。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因盗窃被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8日,因盗窃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长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柯长新多次在丹江口市内行窃,盗窃财物总价值为5604元及已灭失的背包、单肩包、钱包、手机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柯长新利用在丹江口市环城路云峰副食店购买香烟之际,趁店内无人,将收银台抽屉内一千元现金盗走;
2.2018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柯长新利用在丹江口市大坝一路帝豪烟酒副食店购买香烟之际,趁店主刘某某转身照顾小孩,将柜台上一条已拆封的娇子牌“格调”细支香烟( 内含八盒) 盗走;
3.2019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柯长新途径丹江口市泰山庙小学旁文具店,趁店主陈某某不备,将柜台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四百元;
4.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柯长新途径丹江口市车站路自由风理发店,趁店主赵某某不备,将其挂在墙上挂钩上的白色斜挎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一千五百元,VIVO牌X7plus手机一部;
5.2019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柯长新途径丹江口市和平路浪潮理发店,趁顾客王某某不备,将其挂在衣帽架上的一个褐色梦特娇牌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两千元;
6.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柯长新途径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渡口路温馨理发店,趁店主别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白色单肩包打开,将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六百元。
2020年10月14日,经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11月20日被盗娇子牌“格调”细支八盒香烟价格为104元。
2020年8月25日10时41分,均州派出所接110指令:丹江口市渡口路温馨理发店内现金被盗。2020年8月27日10时许民警在丹江口市**有限公司沙场内将被告人柯长新抓获。抓获现场柯长新对其2020年8月25日10时许在渡口路温馨理发店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办案民警将柯长新传唤至均州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别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长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省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柯长新在云峰副食店盗窃、帝豪副食店盗窃、泰山庙小学旁文具店盗窃、温馨造型理发店盗窃的作案实时视频及其在均州派出所讯问室接受讯问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柯长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长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长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长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柯长新现羁押于湖北省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5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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