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肄业,家住缅甸果敢老街新街开发区(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述,属国籍不明)。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的奇瑞汽车到镇康县**镇客运站附近,将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的左某某和邓某某(均另处)运送至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路段。同日22时20分许,左某某和邓某某在偷越国境的途中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次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驾驶上述汽车到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路段,刚接到从缅甸老街非法入境的安某某、卢某某、李某甲(均另处)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协查函、复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邓某某、安某某、卢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查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柱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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