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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先通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柳先通,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537,汉族,高中文化,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处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先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并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柳先通酒后持菜刀将王某某、林某某砍伤,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等;

2.证人柳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先通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先通无视国家法律,酒后砍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柳先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颖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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