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宿舍楼**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代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代某某为谋取利益,以每卷11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柳某某为其生产假冒的汇源牌3毫米负10度防水卷材,用于被告人代某某承建的烟台莱阳西古城棚户区改造等工程的防水施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柳某某为被告人代某某生产240卷假冒汇源牌防水卷材,代某某支付货款26000元。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为被告人代某某生产310卷假冒汇源牌防水卷材,代某某支付货款33800元。
3、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柳某某为被告人代某某生产300卷假冒汇源牌防水卷材,代某某支付货款33000元。
4、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柳某某为被告人代某某生产300卷假冒汇源牌防水卷材,代某某支付货款33000元。
5、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柳某某为被告人代某某生产450卷假冒汇源牌防水卷材,运输过程中因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报警被民警在寿光**道**路路口东侧处查获。被告人代某某与柳某某约定的货款49500元尚未支付。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代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男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宿舍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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