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柳宪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宪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柳宪乐怀疑被害人范某甲插足其与前妻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对范某甲心生怨恨。2020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柳宪乐携带折叠刀到被害人范某甲位于本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持刀捅刺范某甲头、面、颈、躯干等部位,范某甲持斧子还击,打斗中柳宪乐将李某某刺伤。范某甲全身多处刀刺伤,伤后到医院就诊,急行剖胸探查、腹部探查手术,术中见膈肌表面有一长约1cm外伤口,见腹腔内大网膜脂肪组织突入胸腔;头、面、颈、躯干部多处刀刺伤口,经清创缝合等治疗愈后留有皮肤瘢痕,累及达49.8cm,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李某某头部、躯干部多处皮肤裂创,经清创缝合等治愈后留有皮肤瘢痕,其中头部瘢痕长度为1.7cm,躯干部皮肤瘢痕长度累及为2.3cm,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柳宪乐头部遭外力作用致顶部两处皮肤裂创,经清创缝合等治愈后留有皮肤瘢痕,分别长4.0cm、3.0cm,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当日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在***小区*号楼楼下发现柳宪乐,柳宪乐在就医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柳宪乐家属已赔偿范某甲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病历、短信截图、离婚证、离婚协议、车辆行驶轨迹、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范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宪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处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宪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宪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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