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柳山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北里**号,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南里**号。曾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4年8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至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因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山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柳山峰酒后伙同洪某某(已判决)在南安市**镇经典酒店一楼电梯口处无故对张某某和石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和石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28日14时20分许,厦门市公安局莲河派出所在厦门市翔安区**镇**南里**号抓获被告人柳山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山峰及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辨认、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山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山峰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山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山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山峰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柳山峰现被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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