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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建红抢劫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58号

被告人柳建红,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建红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柳建红因其妻子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租房押金退还纠纷在本市二七区亚星盛世家园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妻弟付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在被害人王某某退还租房押金2300元及其他费用212元后,被告人柳建红与蔡某某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王某某打倒在地,致使王某某的钱包掉到地上,后被告人柳建红拾起被害人王某某的钱包并将钱包中的1000余元现金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建红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蔡某某、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建红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十二十八

附:

1、被告人柳建红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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