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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建超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柳建超,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柳建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柳建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建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至1月16日,被告人柳建超先后至本市京口区马里兰街清小姐零食店、保和堂大药房、中营街5号榴莲芝士饼店等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木棍撬门把手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人民币1430元和苹果6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2张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700余元。分述如下:

一、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柳建超先后至本市京口区马里兰街清小姐零食店、邻邻壹食品店和百果园水果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30元和怡宝矿泉水2瓶、草莓1盒。

二、2020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柳建超至本市京口区马里兰街保和堂大药房,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1100元。

三、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柳建超至本市京口区中营街5号榴莲芝士饼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300元和苹果6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2张,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柳建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居民身份证2张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缪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柳建超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建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建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建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柳建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建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励

检察官助理:荆 骏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柳建超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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