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柳春雷,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7********,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公共家庭户,其他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市场附近出租房内,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2日,因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春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份,被告人柳春雷虚构自己能办理贷款的事实,并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保证金、送礼好处费等名义骗取方某某钱款总计人民币49805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柳春雷在微信朋友圈虚构能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并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10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76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6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8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1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134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00元。
上述被骗钱款共计79739元均被柳春雷用于日常花销和网上赌博。
案发后,柳春雷亲属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8639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柳春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对账单 、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方某某、李某甲、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孙某某、李某乙等陈述。3、证人吕某某、车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柳春雷供述。5、辨认、提取等笔录。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春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春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春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春雷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柳春雷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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