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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柳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T26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高新区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耕耘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耕耘路由西向东李智驾驶的鄂FP7U00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柳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时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18日,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柳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肆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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